固体饮料代加工企业必看,新法规的常见问题汇总

栏目:常见问答 发布时间:2022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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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》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,而后又通知2022.12.31前目前包装形式都可继续使用。不过固体饮料包装的形式的改变还是很大的,所有固体饮料代加工企业都应重视。
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》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,而后又通知2022.12.31前目前包装形式都可继续使用。不过固体饮料包装的形式的改变还是很大的,所有固体饮料代加工企业都应重视。

一、问:公告中规定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%。这里的“面积不小于20%”指的是区域?还是就所有字所占面积?与保健品一致吗?

答:“面积不小于20%”指警示信息所占区域占整个版面的20%。保健食品的警示用语按照《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》标识,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,与保健食品要求不同。


二、问: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%。我们的产品在包装盒的一面(面积600平方厘米)贴了标签(面积200平方厘米),请问警示信息应该是占600的20%还是200的20%

答:应该以600平方厘米的20%为准。


三、问:请问警示语是不是在属性名的同一展示版面呢?公告中只要求了同一版面,未指定哪一版面?

答:警示语需要同产品名称在同一版面标示。产品名称要求标示在醒目位置,即主展示面。


四、问:老包装用不完,不想浪费包装,可以加贴或加封套吗?或者老包装不做最小销售单元了,重做个简易的大包装,最小销售单元是2盒老包装。

答:1.按照GB 7718的规定,除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允许加贴外,其它都可以加贴。也可以对整个包装版面进行加贴。2.如果套用大包装,则大包装应作为最小销售单元,大包装需要按照GB 7718及市场总局关于固体饮料新规定的要求标示,2盒老包装不可以做最小销售单元。


五、问:我们产品叫即食型益生菌,那我在产品名称的临近部位标识“固体饮料”四个字可以吗?

答:可以也必须标示“固体饮料”。另即食一般指开袋即食,不符合固体饮料的食用方式。


六、问:某营养成分不是由营养强化剂强化的,而是由原料带入的,需要在营养成分表标出来吗?例如使用了富硒大米的固体饮料,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硒的含量吗?

答:如果该产品标签上对营养成分进行了声称,需要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和NRV%,没有对产品进行营养声称可以不标识。但由于原料带入会使产品的某营养成分产生很大的变化,所以建议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出该营养成分。


七、问:用固体饮料A做固体饮料B的配料,A执行的是GB/T 29602。这种情况下,在B的配料表里,A需要展开吗?

答:如果A的加入量≥25%,必须展开标识;如果A的加入量<25%同时在配料中标识为XX固体饮料,可以不展开标识。具体需要按原料A的实际情况来判断,可在士海食标公众号提交标签进行审核。


八、问:固体饮料名称不得与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,怎么判定?

答:特殊食品含“婴幼儿配方食品、婴幼儿辅助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运动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” 等。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,不得使类似名称,如xx配方食品、xx运动营养品、xx营养补充品以及国家局已经注册的产品名称。


九、问:固体饮料四个字必须与产品名称在一起吗?

答:固体饮料是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,需要标示在一起,以免消费者误解产品属性。


十、问:特殊用途固体饮料怎么定义?

答:GB/T 29602中4.7,特殊用途固体饮料是指通过调整饮料中营养成分的种类及其含量,或加入具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应人体需要的固体饮料,如运动固体饮料、营养素固体饮料、能量固体饮料、电解质固体饮料等。


十一、问:请问警示语是不是在属性名的同一展示版面呢?公告中只要求了同一版面,未指定哪一版面?

答:警示语需要同产品名称在同一版面标示。产品名称要求标示在醒目位置,即主展示面。


十二、问:当食品名称可能产生误解时,固体饮料四字需要和食品名称一样大?还是固体饮料四字大于食品名称?

答:“固体饮料”四个应是整个版面最大之一,建议大于容易造成误解的产品特殊名称。


十三、问:酶解骨粉(含硫铵素)可以加到固体饮料吗?

答:酶解骨粉属于普通食品原料,可以添加。


十四、问:产品用了“猪皮、蹄筋”熬汤,是不是可以在标签上面写胶原蛋白?

答:产品经检测确实含有胶原蛋白的可以标示,同时标示胶原蛋白的含量。


十五、问:如果产品检测报告证实含有微量元素、维生素之类,这些东西也确实有功效,那么能明示显示吗?

答:不可以。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:食品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含有功效的作用。


十六、问:L-精氨酸、L-半胱氨酸,这种2760里的香料,能直接写在标签配料表里吗?还是得写成食用香精香料?

答:都可以。GB 7718问答四十三规定,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,也可标示为“食用香精”,或者“食用香料”,或者“食用香精香料”。


十七、问:可以在外盒上写“0蔗糖、0人工色素、防腐剂” “*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主动添加蔗糖、人工色素、防腐剂”吗?

答:“不添加”和“不含有”意思不同,不添加不代表产品中没有。在标签上标示“0蔗糖、0人工色素、防腐剂”应有依据证明该产品中的蔗糖、人工色素、防腐剂的含量为0。另根据GB 7718征求意见稿的规定,不允许使用“不添加”等字样,建议谨慎标识“不添加”类似字样。


十八、问:有限量要求的配料,如果在食用方法中标识清楚产品的食用量,不再标识这个配料的具体食用量是否可以?

答:产品经检测确实含有胶原蛋白的可以标示,同时标示胶原蛋白的含量。


十九、问:如果产品检测报告证实含有微量元素、维生素之类,这些东西也确实有功效,那么能明示显示吗?

答: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有些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在标签上标识该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限量,那么就必须单独标识;如果相关公告未做规定和要求,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标识。


二十、问:配料里加了两种蛋白原料,都属于乳蛋白来源,乳清蛋白,和全脂乳粉,是否还需要分别标识蛋白比例?

答:如果执行GB/T 29602的固体饮料,根据GB/T 29602的4.3.3,该产品应该属于复合蛋白固体饮料,再根据8.1,该产品需要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。执行其他标准的固体饮料以标准要求为准。